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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6-20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施开放带动,拓展发展新空间,吸引优秀企业,实现产业聚集,人才汇集,加快运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行政区域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本区域内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区域新建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项目,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和制造加工为主的传统行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环保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以上的大数据互联网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基于大数据产业的产品开发、应用、设计等项目;

(四)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现代农业示范园项目和农业良种开发项目;

(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住宅和商铺开发);

(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八)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社会公益项目;

(九)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十)可形成产业链条,促进运城转型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工业项目

(一)工业项目用地以最低价标准为起始价,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我市确定优先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集群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二)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三)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矿产资源配置上,市、县给予最大支持,切实简化程序,加快手续办理。

(四)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政府基金收取标准按Ⅲ级地段征收。

第四条 农业项目

(一)农副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二)对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企业,以及从事花卉、饮料作物和内陆养殖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凡一次性新建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4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兴建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酒店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基准地价的80%执行。

(二)新建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物流项目,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三)对单个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行之日起,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以此上推,总奖金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四)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包括新引进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实到资金(募集资金)、行业排名、投资本市企业情况、经济贡献等,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五)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地区总部项目

(一)地区总部项目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具体标准是:在运城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 3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缴纳税收;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 3 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 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上市公司;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运城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二)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成立地区总部,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管理性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市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大数据互联网项目

(一)鼓励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数据中心,

优先保障土地供应。鼓励利用工厂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土地用途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或企业产权交易变更时,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当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对在我市投资新建5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二)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四)对落地我市的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达不到目标电价的,由市、县参照数据中心当年缴纳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相应支持,不足部分由市政府予以支持。

(五)在我市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

(六)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整合市直各部门信息化专项资金,设立市级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全市大数据发展。

(八)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市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九)对在我市新设立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业务或以大数据配套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独立法人,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参照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给予相应支持。

(十)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市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十一)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数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十三)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十四)我市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一)属于国家《拨供用地目录》范围内的非盈利性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三)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盈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第三章 人才政策

第九条 对我市引进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市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全日制博士、硕士来我市创新创业的,落地1年后分别按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给予安家费,落地3年后在运城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引进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才补贴按企业给付人才中介机构佣金的50%确定。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给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引才补贴。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到岗工作满1年,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二)企业支付的税前薪金超过30万元/年;

(三)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地在本省范围以外;

(四)申报企业和引进的人才均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对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我市优质医疗、教育资源。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信贷金融主渠道作用,设立注册资本1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版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享受市政府鼓励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托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积极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大项目,可以产业引导资金进行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章 无偿捐赠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引进社会无偿资金,经过核定实际到位资金每达到500万元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奖金由所在地政府支付。

第六章 优质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市级重点的工业项目,确定市级领导包联,项目进展按月通报、按季检查、半年考核、年终奖励。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市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市的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属于上级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九条 在我市新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对需要统一开会协调的重大项目存在问题,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定期召开联席协调会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承担水、电、气、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收费与本市企业执行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主管部门在奖补资金分配、政策落实等方面配套建立相关制度,确保阳光透明、公正客观。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对关系到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的其它优惠事项,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省政府文件执行,不重复优惠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享受的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主动对接联系,提供优质服务,对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严肃问责。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解释权归运城市招商引资领导组,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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